下槐鎮(zhèn)(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版)
2022-07-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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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槐鎮(zhèn)(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版)
序號 事項名稱 設定依據(jù) 自由裁量基準
一、直接下放的行政處罰事項(78項)
1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qū)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qū)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影響輕微的      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影響較重的      責令改正,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罰款
影響嚴重的      責令改正,對單位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qū)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人員傷害的      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較重造成人員傷害的      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3 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qū)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條 非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在禁止燃放時段和區(qū)域內燃放煙花爆竹且數(shù)量較少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非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在禁止燃放時段和區(qū)域內燃放煙花爆竹且數(shù)量較多的,處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在禁止燃放時段和區(qū)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條 處罰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2007年10月通過,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般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完成主體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權限不拆除,未超過兩個月。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嚴重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完成主體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權限不拆除,超過兩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罰款
5 對栽培、整修或其他作業(yè)遺留的渣土、枝葉等雜物,管理單位或個人不及時清除,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條第二款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影響輕微影響面積在5平方米      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每平方米10元罰款
影響一般影響面積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
影響嚴重影響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      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每平方米50元罰款
"
6 對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畫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或者粘貼小廣告等影響市容的處罰;對在道路及其他公共物所吊掛、晾曬物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態(tài)度較好或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處以警告并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態(tài)度惡劣或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處以警告并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內容涉及偽造證件、印章、票據(jù)等違法行為的      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7 對未按規(guī)定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廣告或期滿后未及時撤除,或者不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隱患的廣告牌、招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工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責令后改正的      不予處罰
責令一次未改正的      處1000元罰款
責令兩次仍未改正的      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的      處2000元罰款"
8 對未經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條第二款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未征得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已辦理審批手續(xù)的      處5000元罰款
已征得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未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未征得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未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以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9 對未經批準(或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宣傳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影響較輕的      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影響較重的      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0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擅自堆放物料及時改正的      不予處罰
擅自堆放物料責令一次未改正的或占地面積小于50平方米      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擅自堆放物料責令兩次未改正的或占地面積大于50平方米      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11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或者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責令停止經營拒不停止經營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影響較輕的      責令停止經營;拒不停止經營的,每次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影響較重的      責令停止經營;拒不停止經營的,每次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12 對違反施工現(xiàn)場作業(yè)規(guī)范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河北省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條、《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2018年)第二十七條、《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2020]第1號)第四十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
情節(jié)輕微的      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一般的      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      責令改正,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      責令停工整治
《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規(guī)定及時改正的      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違反一項未及時改正的      對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兩項未及時改正的      對施工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兩項以上未及時改正的      對施工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2020]第1號)第四十條
違反其中任一項要求且首次發(fā)現(xiàn)的      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其中任一項要求且第二次發(fā)現(xiàn)的      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其中任一項要求且發(fā)現(xiàn)三次及以上的      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情節(jié)較重或違反其中任兩項要求且第一次發(fā)現(xiàn)的      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較重或違反其中任兩項要求且第二次發(fā)現(xiàn)的      責令改正,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極其或違反其中三項及以上要求的      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
拒不改正的      責令其停工整治
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shù)額按日連續(xù)處罰。"
13 對不按照規(guī)定清理垃圾、糞便、積雪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影響較輕的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影響較重的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14 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未在室內進行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影響輕微的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影響一般的      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影響嚴重的      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5 對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行為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第四十條
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
責令改正,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在街巷和居住區(qū)從事商業(yè)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活動;
影響較輕的      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影響較重的      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占道加工、制作的
情節(jié)輕微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情節(jié)較重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區(qū)域內露天燒烤食品的
情節(jié)輕微      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較重      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且態(tài)度較好的      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且態(tài)度惡劣的      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特別嚴重      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露天焚燒樹葉或者其他物品的
情節(jié)輕微      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500元罰款
情節(jié)較重      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1000元罰款
情節(jié)嚴重      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2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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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對占用、損毀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的;對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huán)衛(wèi)設施和改變環(huán)衛(wèi)設施用途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占用、損毀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的
情節(jié)輕微      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罰款
情節(jié)較重      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      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和改變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用途的
情節(jié)輕微      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0元罰款
情節(jié)較重      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      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7 對違反規(guī)定實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處罰 《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2010年在建部令第4號)第三十二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造成輕微影響的      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影響的      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嚴重影響的      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      依法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規(guī)定,發(fā)生多項違法行為的      依據(jù)單項裁量權標準累計處罰"
18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接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影響較輕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100元罰款
影響較重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單位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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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撤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影響輕微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罰款;逾期拒不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
影響一般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50元罰款;逾期拒不改正,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
20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一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影響輕微的      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影響一般的      責令改正,處3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影響嚴重的      責令改正,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1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二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石家莊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情節(jié)較輕的      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較重的      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      對單位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2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shù)钠髽I(yè)不履行義務的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shù)钠髽I(yè)不履行以下義務:(一)按照環(huán)境衛(wèi)生作業(yè)標準和作業(yè)規(guī)范,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yè)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huán)境的干凈整潔;(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情節(jié)輕微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一般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yè)未履行以下義務:(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規(guī)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huán)境整潔;(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huán)境影響監(jiān)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huán)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情節(jié)輕微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一般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shù)钠髽I(yè),未經批準擅自停業(yè)、歇業(yè)的
限期內改正的      處2萬元罰款
限期內未改正的      處3萬元罰款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yè),未經批準擅自停業(yè)、歇業(yè)的
限期內改正的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影響嚴重或限期內未改正的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3 對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在綠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擅自采挖樹木;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沙);在綠地內放養(yǎng)牲畜、家禽;盜竊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盜竊、損毀園林設施;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圍占小區(qū)綠地的處罰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伸縮、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放養(yǎng)牲畜、家禽;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qū)綠地
視情節(jié)輕重      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及時改正的      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未及時改正的      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沙);盜竊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
視情節(jié)輕重      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及時改正的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未及時改正的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盜竊、損毀園林設施
視情節(jié)輕重      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及時改正的      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未及時改正的      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河北省綠化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
及時改正的      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300元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      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綠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
情節(jié)輕微的      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1000元罰款
及時改正的      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      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采挖樹木的
及時改正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采挖樹木價值1倍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采挖樹木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24 對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處罰 《河北省綠化條例》(2017年)第六十六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擅自砍伐樹木的
砍伐兩株及以下的      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5倍罰款
砍伐兩株以上五株及以下的      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8倍罰款
砍伐五株以上的      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10倍罰款
擅自移植城市樹木的
移植兩株及以下的      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3倍罰款
移植兩株以上五株及以下的      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4倍罰款
移植五株以上的      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5倍罰款"
25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七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施工進度在土方開挖、基坑支護、樁基處理、筏板施工等基礎施工階段的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1.5%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
施工進度在主體工程施工階段的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合同價款1.5%以上2%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
超出施工許可證核定范圍的      對建設單位處加層部分施工合同價款2%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
26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八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具有應當從輕處罰情形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罰款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3%罰款
具有應予從重處罰情形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4%罰款"
27 對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污水排入城鎮(zhèn)排水設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城區(qū)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wǎng)的處罰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九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在規(guī)定限期內改正的,未造成危害的      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有污水預處理設施,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罰款
逾期不改正,沒有污水預處理設施,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單位處15萬元罰款,對個人處6萬元罰款
逾期不改正,沒有污水預處理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單位處20萬元罰款,對個人處10萬元罰款"
28 對違反燃氣經營者相關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2015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六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責令一次后改正的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令兩次后改正      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兩次仍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9 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處罰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四十五條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裁量標準: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
經營活動一個月以下的      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活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活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活動1年以上或者任何許可條件不具備、或經營期間發(fā)生事故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罰款
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
經營活動一個月以下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活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活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活動1年以上或者任何許可條件不具備、或經營期間發(fā)生事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罰款"
30 對擅自安裝、使用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和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guī)定》(2018年國務院令第703號第十條第三款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行政執(zhí)法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執(zhí)行標準》。   裁量標準: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的: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規(guī)定,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的: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依據(jù):《石家莊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行政執(zhí)法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執(zhí)行標準》       裁量標準: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1、1年內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設施;2、1年內2次違反本規(guī)定,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設施,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3、1年內3次(含)及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設施,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1、1年內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設施,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2、1年內2次違反本規(guī)定,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設施,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3、1年內3次(含)及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設施,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31 對擅自從事出版物發(fā)行業(yè)務和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處罰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guī)定》(2016年)第三十一條、《印刷業(yè)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六條、《出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fā)行業(yè)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jù):《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fā)行業(yè)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自由裁量標準:
  1.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經營額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經營額8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經營額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的罰款;
  5.違法經營額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6.違法經營額10萬元(含)以上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32 對擅自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和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處罰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三條、《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文化部修訂)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擅自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超范圍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變更營業(yè)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換發(fā)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的。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guī)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33 對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處罰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文化部修訂)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34 對擅自從事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經營活動和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 《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0號)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擅自從事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場所的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jù):《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wǎng)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場所的;
  自由裁量標準:
  1.一次接納1名未成年人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2.一次接納2—3名未成年人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一次接納4—7名未成年人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4.一次接納8名(含)以上未成年人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停業(yè)整頓15天;
  5.違規(guī)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網(wǎng)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經營非網(wǎng)絡游戲的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jù):《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wǎng)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三)經營非網(wǎng)絡游戲的;
  自由裁量標準:
  1.1年內首次違規(guī)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2.1年內2次違規(guī)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1年內3次違規(guī)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4.1年內4次(含)以上違規(guī)的,責令停業(yè)整頓30天;
  5.違規(guī)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網(wǎng)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三、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jù):《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wǎng)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自由裁量標準:
  1.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終端數(shù)占總終端數(shù)25%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2.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終端數(shù)占總終端數(shù)50%—75%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終端數(shù)占總終端數(shù)75%以上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4.1年內3次違規(guī)的,責令停業(yè)整頓30天;
  5.1年內4次(含)以上違規(guī)的,或因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網(wǎng)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wǎng)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jù):《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wǎng)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五)未懸掛《網(wǎng)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自由裁量標準:
  1.1年內首次違規(guī)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2.1年內2次違規(guī)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1年內3次違規(guī)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4.1年內4次(含)以上違規(guī)的,責令停業(yè)整頓30天;
  5.違規(guī)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網(wǎng)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35 對違反文物保護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第七十一條 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物商店、拍賣企業(yè)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36 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和歌舞娛樂場所、游藝娛樂場、娛樂場所違反規(guī)定的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條、第十十九條、第三十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guī)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予以處罰;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第二十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fā)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申請重新核發(fā)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禁止營業(yè)時間內營業(yè)的;
(三)從業(yè)人員在營業(yè)期間未統(tǒng)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37 對擅自從事電影放映經營活動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yè)促進法》(2016年)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擅自從事電影攝制、發(fā)行、放映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以及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8 對非法轉讓宅基地行為的處罰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2002年)第二十條 "非法轉讓宅基地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罰款:
1.以下情形免于罰款:
(1)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時改正的;
(2)違法轉讓村集體規(guī)劃內的宅基地,面積未超過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面積,且能及時改正的。
2.以下情形處以非法所得的5%-10%罰款:
(1)違法轉讓村集體規(guī)劃內的宅基地,面積超過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面積的;
(2)違法行為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能夠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3.以下情形處以非法所得的10%-20%罰款
(1)限期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2)違法轉讓村集體規(guī)劃內的土地建設住宅的,且面積超過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面積的;
(3)違法轉讓未在村集體規(guī)劃內的土地建設住宅的;
(4)違法行為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39 對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興辦動物飼養(yǎng)場(養(yǎng)殖小區(qū))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條 一般: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期間,造成危害后果較輕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期間,造成危害后果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特別嚴重: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期間,違法情節(jié)惡劣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嚴重的。 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①造成一般動物疫情的,且事件及時得到控制的,處三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款。②造成較大動物疫情;且危 害影響較大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③造成重大動物疫情,危害影響大,造成損失巨大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0 對未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種子,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條、《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2018年)第四十四條 較輕: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七千元以下罰款。一般: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一萬元七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較重: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嚴重: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41 對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處罰 《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條 較輕: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般: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 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 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貨值 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嚴重: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 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42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
第六十六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過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43 對未按規(guī)定設置機構或者配備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試合格、未按規(guī)定培訓教育、未按規(guī)定制定預案或演練、特種作業(yè)人員未經培訓并取得資格上崗作業(y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yè)人員100人及以下(含100人),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yè)人員超過100人,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yè)人員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yè)人員超過30人,未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1人未按照規(guī)定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2人未按照規(guī)定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guī)定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從業(y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中,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員數(shù)分別占相應培訓人數(shù)不足10%的,或者總人數(shù)不足1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上述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從業(y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中,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員數(shù)分別占相應培訓人數(shù)的10%以上不足30%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從業(y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中,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員數(shù)分別占相應培訓人數(shù)的30%以上的,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未按規(guī)定定期組織開展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有1名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至4名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5名以上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4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規(guī)發(fā)包、出租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條 "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沒有違法所得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經營單位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經營單位并處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經營單位并處違法所得4-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5 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xié)調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四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xié)調的。分別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xié)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
    2.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
    3.既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xié)調,又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
46 對“二合一”或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五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47 對訂閱免除或減輕責任協(xié)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六條 "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投資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傷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傷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8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的,或者對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未制定整改方案計劃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微小企業(yè)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業(yè)崗位危險因素的處罰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條、《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guī)定》(省政府令[2018]第2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的,或者對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未制定整改方案計劃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對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未制定整改方案計劃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微小企業(yè)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業(yè)崗位危險因素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49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 發(fā)現(xiàn)生產經營單位存在1處一般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發(fā)現(xiàn)生產經營單位存在2處一般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發(fā)現(xiàn)生產經營單位存在3處以上一般事故隱患或者1處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發(fā)現(xiàn)生產經營單位存在2處以上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0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規(guī)定,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撓對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 生產經營單位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51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1. 未履行1項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未履行2項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未履行3項以上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2 對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2007年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 "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缺少1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缺少2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缺少3項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規(guī)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tǒng)計分析表的,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超過規(guī)定時間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tǒng)計分析表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未上報季度或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tǒng)計分析表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未上報季度和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tǒng)計分析表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發(fā)現(xiàn)1處重大事故隱患未制訂治理方案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發(fā)現(xiàn)2處以上重大事故隱患未制訂治理方案的,處2萬元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
 
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報告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 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未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未經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53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條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 有1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有2至4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5處以上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5項中有1項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5項中有2項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5項中有3項以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1. 未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未對安全設備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 既未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又未對安全設備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1. 未為不足5名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未為5至9名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未為10名以上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yè)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1. 發(fā)現(xiàn)1臺(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 發(fā)現(xiàn)2臺(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 發(fā)現(xiàn)3臺(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1. 使用1臺(套)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1種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 使用2臺(套)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2種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 使用3臺(套)以上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3種以上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54 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2.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3.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或造成傷害后果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55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shù)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五條 "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 超過規(guī)定期限3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辦理申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超過規(guī)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辦理申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罰款;
3. 超過規(guī)定期限60日以上,未提交重新辦理申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存放的煙花爆竹數(shù)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 超過規(guī)定數(shù)量20%以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超過規(guī)定數(shù)量20%以上50%以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罰款;
3. 超過規(guī)定數(shù)量50%以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56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57 對未按照要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處罰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1999年)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 "   
第一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人,不是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shù)民族公民的,責令停業(yè),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jié)處以罰款:
   (一)年營業(yè)額在2萬元以下的,處3000元罰款;
   (二)年營業(yè)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處4000元罰款;
   (三)年營業(yè)額超過5萬元的,處5000元罰款。
   第二條  使用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罰款。
   第三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將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轉讓、出售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jié)處以罰款:
   (一)無主觀故意,但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二)明知故犯,但造成嚴重影響的,處3000元罰款;
   (三)明知故犯,且造成嚴重影響的,處6000元罰款;
   (四)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處1萬元罰款;
   第四條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清真飲食習慣少數(shù)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偽劣清真食品的,責令限期停業(yè)整頓,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jié)處以罰款:
   (一)產品價值1萬元以下的,處5000元罰款;
   (二)產品價值超過1萬元至5萬元的,處8000元罰款;
   (三)產品價值超過5萬元的,處1萬元罰款。
   第五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單位的字號、食品名稱、專用包裝物、廣告用語或圖像,含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shù)民族忌諱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別依照下列情節(jié)處以罰款:
   (一)在縣(市、區(qū))范圍造成影響的,處500元罰款;
   (二)在設區(qū)市范圍造成影響的,處800元罰款;
   (三)在全省造成影響的,處1000元罰款。
   第六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未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shù)民族的風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責令限期停業(yè)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jié)處以罰款:
   (一)產量在500公斤以內的,處1000元罰款;
   (二)產量超過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處3000元罰款;
   (三)產量超過2500公斤的,處5000元罰款。
 
"
58 對農業(yè)經營主體因未妥善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予以處理,致使露天焚燒的處罰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條 "   情節(jié)較輕的(焚燒面積較小,未造成社會影響和生態(tài)破壞,自覺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處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較重的(焚燒面積較小,未造成社會影響和生態(tài)破壞,不配合調查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焚燒面積較大或造成社會影響和生態(tài)破壞),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59 對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二條 "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輕微 影響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責令改正,處2000元的罰款
一般 影響省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責令改正,處5000元的罰款
較重 影響國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責令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
嚴重 影響高速公路的附屬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責令改正,處2萬元的罰款
1、被告知后主動消除影響的不予處罰。2、已經造成公路損壞的除依法接受處罰外還要承擔修復的賠償責任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輕微 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每占用一平方米,處二十元的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般 擅自占用公路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每占用一平方米,處五十元的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較重 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每挖掘一立方米,處一百元的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嚴重 擅自挖掘公路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每挖掘一立方米處二百元的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擅自占用公路行為發(fā)生后,當事人主動消除違法后果或者經執(zhí)法人員勸阻后主動消除違法后果的,不予處罰
未經許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輕微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二級以下公路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的罰款 
一般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二級公路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的罰款 
較重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一級公路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的罰款 
嚴重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高速公路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的罰款 
擅自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輕微 利用小橋、短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責令改正,處5千元的罰款
一般 利用中橋、中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責令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
較重 利用大橋、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責令改正,處1.5萬元的罰款
嚴重 利用特大橋、特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責令改正,處2.5萬元的罰款
"
"擅自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輕微 利用小橋、短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責令改正,處5千元的罰款
一般 利用中橋、中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責令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
較重 利用大橋、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責令改正,處1.5萬元的罰款
嚴重 利用特大橋、特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責令改正,處2.5萬元的罰款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
輕微 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 責令改正,處2000元的罰款
一般 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 責令改正,處5000元的罰款
較重 利用跨越國道中普通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 責令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
嚴重 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 責令改正,處2萬元的罰款
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在公路上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輕微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 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
一般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 責令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
較重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  責令改正,處2萬元的罰款
嚴重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30延米以上的 責令改正,處4萬元的罰款"
60 對違反規(guī)定實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條第(三)(四)(六)項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è)的
輕微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è),但還未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影響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一般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è),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安全隱患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的罰款 
較重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è),影響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部分使用功能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的罰款 
嚴重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è),致使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無法使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的罰款 
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輕微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隱患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一般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造成公路安全隱患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的罰款 
較重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影響到公路正常使用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的罰款 
嚴重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的罰款 "
61 對損壞、污染公路路面及影響公路暢通,或者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條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輕微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村道、鄉(xiāng)道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的罰款
一般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縣道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的罰款
較重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省道、國道中的一般公路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的罰款 嚴重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省道、國道中的高速公路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四千元的罰款 
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不予處罰
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
輕微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二級以下公路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的罰款
一般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二級公路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的罰款
較重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一級公路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的罰款
嚴重 違法行為發(fā)生在高速公路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四千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初次被查處且路面無剎車痕跡的不予處罰"
62 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
輕微 牌面尺寸在5(含)平方米以下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一千元的罰款
一般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五千元的罰款 較重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元的罰款
嚴重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主動消除違法后果或者經執(zhí)法人員勸阻后主動消除違法后果的,不予處罰"
63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五十六條 "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輕微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5000元的罰款
一般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1萬元的罰款
較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含)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的罰款
嚴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4萬元的罰款
公民擴建自用住宅,不用于商業(yè)或者工業(yè)用途的,責令限期拆除,不予處罰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輕微 遮擋農村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2000元的罰款
一般 遮擋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5000元的罰款
較重 遮擋國道中普通公路的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1萬元的罰款
嚴重 遮擋高速公路的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的罰款
經被告知后主動拆除并未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不予處罰"
64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九條 "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
一般 車輛裝載物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 責令改正,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罰款50元(不滿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數(shù)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較重 車輛裝載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 責令改正,每損壞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罰款100元(不滿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數(shù)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嚴重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 責令改正,每損壞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罰款200元(不滿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數(shù)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接受此處罰不免除修復路面的賠償責任"
65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條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號發(fā)布)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部門規(guī)章】《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2014年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公布)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執(zhí)行。
66 對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yè)中介活動的;職業(yè)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實施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第六十四條: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yè)中介活動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細化標準:(一)沒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關閉;(二)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依法予以關閉,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67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違反規(guī)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jiān)察條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實施依據(jù):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jiān)察條例》(河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七十二號)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guī)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 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細化標準:(一)違法行為涉及勞動者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五百元標準處以罰款;(二)違法行為涉及勞動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每人八百元標準處以罰款;(三)違法行為涉及勞動者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一千元標準處以罰款。
68 對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童工;中介機構介紹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yè);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處罰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2002年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2002年10月1日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yè)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guī)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y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yè)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yè)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yè)介紹許可證。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第九條  無營業(yè)執(zhí)照、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yè)的,依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69 對用人單位非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3年修改)第九十條、《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五條 實施依據(jù):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細化標準:(一)違法涉及勞動者5人以下的,責令改正,并處以每人100元的罰款;(二)違法涉及勞動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責令改正,并處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三)違法涉及勞動者10人以上的,責令改正,并處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70 對用人單位無理抗拒、阻擾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條、《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條 實施依據(jù):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 規(guī)定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的;(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jù)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 理決定的;細化標準:(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監(jiān)察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jù)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三)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處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71 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期限備案的處罰 《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guī)定》(2012年)第二十條 "認定依據(jù):《石家莊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第 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30日內, 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回收生產 性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經營者,在取 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15日內,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備案。
 處罰依據(jù):《石家莊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第 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再生資源 回收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 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執(zhí)行標準:(一)當事人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30日內,未向經營場 所所在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但認識錯誤比較深 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告, 并限期改正;(二)當事人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30日內,未向經營場 所所在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接到整改通知單 后,在整改時限內進行了備案,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當 事人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三) 當事人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30日內,未向經營場 所所在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接到整改通知單 后,未在整改時限內備案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向再 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并處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罰款。(四) 當事人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30日內,未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因未在整改時限內備案受到處罰,且繼續(xù)從事非法經營的,應依法予以取締, 并處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72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行為的處罰: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三、未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區(qū)取水的,處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四、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區(qū)取水的,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處罰:一、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取水量的。(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自擴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撞自擴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擅自擴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處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撞自擴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二、取水水源、取水地點、取水用途、退水地點、退水方式及退水量、取水量年內分配等未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意見執(zhí)行的。(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補救措施不到位的,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三)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教措施的,處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73 對在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項設備的,可以并處罰款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干預和阻擾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可以并處罰款五百元。
74 對違反河道管理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五條,違反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
75 對擅自開辦醫(yī)療機構行醫(yī)或者非醫(yī)師行醫(yī)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yī)療機構行醫(yī)或者非醫(yī)師行醫(yī)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及藥品、器械,并按下列規(guī)定罰款:(一)執(zhí)業(yè)時間3個月以下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下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執(zhí)業(yè)時間3個月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或經處罰仍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兩次處罰仍不改正或者給患者造成傷害的,處以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醫(yī)師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yī)療機構行醫(yī)的,除按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還應當?shù)蹁N執(zhí)業(yè)證書。(2018版石家莊市衛(wèi)生計生委〈衛(wèi)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6 對違反公共場所衛(wèi)生要求的處罰 《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十四條,《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第一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罰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1.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1個月以下的; 
2.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10天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1.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
2.經營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10天以上1個月以下的;
3.經營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10天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1.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
2.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
(四)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游泳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1個月以下的,處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營業(yè)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受過一次處罰的;
2.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3.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3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受過一次處罰的;
2.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受過兩次處罰的;
3.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4個月以上5個月以下的;
4.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6個月以上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受過兩次處罰的;
2.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5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3.使用轉讓的衛(wèi)生許可證營業(yè)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使用涂改的衛(wèi)生許可證營業(yè)的;
2.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使用購買、偽造的衛(wèi)生許可證營業(yè)的;"
"2.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6個月以上,受過處罰的;
3.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12個月以上的。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后,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例行檢查中發(fā)現(xiàn)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銷衛(wèi)生許可證外,還應當依據(jù)《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規(guī)定情形提高一至三個階次處罰。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經營面積;③時間。
▲處罰條文:《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wèi)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yè)整頓、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四)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的。
《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擅自營業(yè)曾受過衛(wèi)生行政部門處罰的;(二)擅自營業(yè)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的。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wèi)生許可證的,由原發(fā)證的衛(wèi)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fā)〔2018〕35號 )附件第17項  公共場所衛(wèi)生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 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實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fā)現(xiàn)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予以從重處罰。
第二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處罰的,執(zhí)行本章第三條和第四條規(guī)定。
▲處罰條文:《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wèi)生質量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guī)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wèi)生檢測的;(二)未按照規(guī)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第三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對公共場所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衛(wèi)生指標進行衛(wèi)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受過罰款處罰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經停業(yè)整頓仍不改正的,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檢測指標與結果。
第四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未按規(guī)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保潔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第一項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guī)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規(guī)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顧客用品用具衛(wèi)生質量兩項以下指標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規(guī)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顧客用品用具衛(wèi)生質量三項或四項指標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規(guī)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顧客用品用具衛(wèi)生質量五項以上指標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按規(guī)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wèi)生質量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經停業(yè)整頓仍不改正的,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檢測指標與結果。
第五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處罰的,執(zhí)行本章第六條至第十五條規(guī)定。
▲處罰條文:《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jiān)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衛(wèi)生管理制度、設立衛(wèi)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wèi)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wèi)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組織從業(yè)人員進行相關衛(wèi)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wèi)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wèi)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wèi)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yè)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與其經營規(guī)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wèi)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索取公共衛(wèi)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wèi)生審查手續(xù)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tǒng)未經衛(wèi)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guī)定公示公共場所衛(wèi)生許可證、衛(wèi)生檢測結果和衛(wèi)生信譽度等級的。
第六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guī)定建立衛(wèi)生管理制度的;
2.未設立衛(wèi)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wèi)生管理人員的;
3.未建立衛(wèi)生管理檔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1.有第一項兩目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一項情形之一,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有第一項全部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項第1目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七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1.未按規(guī)定組織從業(yè)人員進行相關衛(wèi)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wèi)生知識培訓的;
2.安排未經相關衛(wèi)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wèi)生知識培訓考核人員上崗的。
  (二)有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涉及人數(shù)在二十人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1.有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數(shù)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2.有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有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數(shù)在五十人以上的;
2.有第三項第1目規(guī)定的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數(shù)。
第八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1.清洗、消毒、保潔、盥洗、公共衛(wèi)生間等設施設備未按規(guī)定設置或者與其經營規(guī)模、項目不相適應的;
2.擅自停止使用上述設施設備的;
3.將上述設施設備挪作他用的;
4.拆除上述設施設備的。
(二)有第一項第1目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1.有第一項第2目或者第3目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項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有第一項第4目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項第1目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九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1.未按規(guī)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2.擅自停止使用規(guī)定的設施設備的;
    3.擅自拆除規(guī)定的設施設備的。
  (二)有第一項第1目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1.有第一項第2目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項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有第一項第3目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項第1目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未按規(guī)定索取公共衛(wèi)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有第一項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衛(wèi)生用品數(shù)量三種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1.有第一項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衛(wèi)生用品數(shù)量三種以上六種以下的;
2.有第二項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有第一項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用品數(shù)量六種以上的;
2.有第三項第1目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公共用品數(shù)量。
第十一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未按規(guī)定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wèi)生審查手續(xù)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經營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場所有第一項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1.經營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場所有第一項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項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經營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有第一項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項第1目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經營面積。
第十二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1.集中空調通風系統(tǒng)未經衛(wèi)生檢測而投入使用的;
2.集中空調通風系統(tǒng)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經營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場所有第一項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1.經營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六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場所有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項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經營面積六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場所有第一項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項第1目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經營面積。
第十三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八項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1.未按規(guī)定公示衛(wèi)生許可證的;
2.未按規(guī)定公示衛(wèi)生檢測結果的;
3.未按規(guī)定公示衛(wèi)生信譽度等級的。
(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1.有第一項兩目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項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有第一項三目情形,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項第1目情形,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四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對拒絕監(jiān)督的”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有本章第六條至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且隱瞞、拒絕提供與現(xiàn)場檢查、調查取證有關資料,或者拒絕現(xiàn)場衛(wèi)生監(jiān)測、采樣、詢問、查閱和復制文件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本章第六條至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且阻撓執(zhí)法人員進入經營場所監(jiān)督檢查,或者妨礙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五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安排十名以下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yè)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安排十名以上三十名以下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yè)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排三十名以上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yè)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受過處罰仍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有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受過處罰仍不改正的,處以八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有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受過處罰仍不改正的,處以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數(shù)量。
▲處罰條文:《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wèi)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yè)整頓、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衛(wèi)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xù)營業(yè)的;(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三)拒絕衛(wèi)生監(jiān)督的;(四)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的。
《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yè)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依據(jù)《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緩報事故信息的;
2.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fā)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發(fā)病人數(shù)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隱瞞、謊報事故信息的;
2.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fā)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發(fā)病人數(shù)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
(三)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fā)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發(fā)病人數(shù)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fā)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發(fā)病人數(shù)在一百人以上或者有人員死亡的,處以三萬元的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數(shù);③后果。
▲處罰條文:《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fā)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7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集中消毒規(guī)定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 """《石家莊市衛(wèi)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章 食品安全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條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餐
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處罰的裁量基準:
(一)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清洗餐飲具用水未經檢測的;
2.購進洗滌劑未索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用洗滌劑檢測合格報告、進貨票據(jù)的;
3.購進消毒產品未索取消毒產品生產衛(wèi)生許可證、衛(wèi)生安全評價報告、供貨單位
工商執(zhí)照及進貨票據(jù)的。
(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清洗餐飲具用水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2.采購的餐飲具洗滌劑、消毒劑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3.消毒后的餐飲具未經檢測供他人使用的。
(三)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消毒后的餐飲具沒有該批次檢測報告或者合格證明的;
2.消毒后的餐飲具獨立包裝上未標注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消毒日期
及使用日期,委托消毒的未標注責任單位及被委托單位名稱的;
3.有第二項兩目情形的。
(四)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消毒后的餐飲具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2.有第三項兩目情形的。
(五)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消毒后的餐飲具連續(xù) 2 次抽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2.由于餐飲具消毒不合格造成疾病傳播的。
受過罰款處罰仍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責令停產停業(yè)。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處罰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
務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guī)定檢驗合格并隨
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
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
業(yè)。"""
78 對盜伐、濫伐林木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條 " 法律依據(jù):(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 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sh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sh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拒不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二)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樹木補種的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shù)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shù)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shù)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shù)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超過木材生產計劃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處罰。"
二、委托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9項)
79 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六條 "    情節(jié)輕微:違法行為人因認識錯誤而實施違法行為;兩年內無同類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情節(jié)嚴重: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兩年內有同類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取得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80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一條 "    情節(jié)輕微:違法行為人因不知情而實施違法行為的;兩年內無同類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移交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情節(jié)嚴重: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取得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shù)額巨大;嚴重妨害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81 對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情節(jié)一般:因主辦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責人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
    情節(jié)嚴重:因主辦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責人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的。吊銷其登記。"
82 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    情節(jié)輕微: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兩年內無同類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情節(jié)一般: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兩年內無同類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取得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情節(jié)嚴重: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兩年內有同類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取得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83 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 "    情節(jié)輕微:違法行為人因不知情而實施違法行為的;兩年內無同類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移交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情節(jié)嚴重: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取得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shù)額巨大;嚴重妨害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84 對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條第二款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5 對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三條 "    情節(jié)輕微: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兩年內無同類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較小;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積極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情節(jié)嚴重: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兩年內有同類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取得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shù)額巨大;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shù)然顒拥奶幜P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四條 "    情節(jié)輕微: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兩年內無同類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較小;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積極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一般: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兩年內無同類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造成財產損失較大的;取得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shù)額較大;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jié)嚴重: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兩年內有同類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造成財產損失巨大;取得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shù)額巨大;嚴重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7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七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2019年交通運輸部令第20號)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輕微: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 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處2萬元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                                    一般:違法所得1萬元(含)以上2萬元以下的 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             較重:違法所得2萬元(含)以上4萬元以下的 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            嚴重:1、違法所得4萬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裝的機動車因為車輛原因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 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è)整頓。       
三、自然資源領域下放的行政處罰事項(24項)
88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條 (一)處罰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河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擅自將基本農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基本農田原狀,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1、一般 非法轉讓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 %以上30%以下的罰款。 2.較重 非法轉讓其他非耕地的農用地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0 %以上40以下的罰款3.嚴重 非法轉讓耕地或者永久基本農田 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0 %的罰款。
89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條 處罰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fā)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yōu)質耕地的,從重處罰。(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一般 經責令限期改正 或者治理,在限期內改正或者治 理。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5倍的罰款。 2.較重 經責令限期改正 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節(jié)較重的。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6倍以上9倍以下 的罰款。 3.嚴重 經責令限期改正或 者治理,逾期不改 正或者治理,情節(jié) 嚴重的;破壞永久 基本農田、優(yōu)質耕地的。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10倍的罰款。
90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條 處罰依據(jù)和標準: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1.一般 經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復墾不符合要求,或者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處土地復墾費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嚴重 經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未復墾或者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復墾的。處土地復墾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91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條 (一)處罰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般 非法占用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積極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0元 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 較重 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農用地,積極配合整改的 。 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 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農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嚴重 非法占用耕地的,積極配合整改的。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非法占用耕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 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92 對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占用土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條 (一)處罰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般 非法占用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積極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0元 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 較重 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農用地,積極配合整改的 。 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 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農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嚴重 非法占用耕地的,積極配合整改的。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非法占用耕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 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93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條 (一)處罰依據(jù)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1、一般 經責令在限期內交還土地的。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2.嚴重 經責令逾期拒不交還土地,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對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處罰。1.一般 經責令在限期內交還土地的。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2.嚴重 經責令逾期拒不 交還土地,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94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yè)建設,或者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條 (一)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1.一般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yè)建設,或者違法違規(guī)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經責令限期改正的。并處違法所得10% 以上20%以下的罰款。2、嚴重 擅自將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通過 出讓、轉讓使用 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yè)建設,或者違法違規(guī)將集體經營性 建設用地通過出 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 人使用,不能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并處違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95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進行開墾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訂)第九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條 (一)處罰依據(jù)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1.一般 在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2畝以下的。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2.嚴重 在國土空間規(guī)劃 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2畝以上的。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96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1.一般 占地面積2畝以下的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罰款。2.較重 占地面積2畝以上5畝以下的處土地復墾費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罰款。3.嚴重 占地面積5畝以上的處土地復墾費的10倍罰款。
97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98 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訂)第五十六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1.一般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復墾不符合要求,或者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處土地復墾費2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嚴重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復墾,或者臨 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復墾的。處土地復墾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99 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三十三條 (一)處罰依據(jù)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尚未破壞種植條件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較重 破壞種植條件的,可以處以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3.嚴重 破壞黑土地等優(yōu)質耕地的。可以處以耕地開墾費的10倍罰款。
100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標志的處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三十二條 (一)處罰依據(jù)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2、《河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1.一般 經責令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可以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2.嚴重 經責令恢復原狀 ,逾期不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01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 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1.一般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影響的。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2.嚴重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102 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九條 (一)處罰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和他人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 50%以下的罰款。 3.《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凡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采礦許可證期滿后不換證繼續(xù)采礦和擅自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區(qū)范圍內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經責令停止非法開采行為,并賠償損失的,情節(jié)輕微的。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2.較重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經責令拒不停止非法開采行為,拒不賠償損失,情節(jié)較重的。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 3.嚴重 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經責令拒不停止非法開采行為,拒不賠償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103 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處罰 《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7月29日修訂)第二十六條 (一)處罰依據(jù) 1.《 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qū)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探礦權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警告、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和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辦理勘查登記手續(xù),擅自進行勘查活動的;(2)轉讓勘查許可證的;(3)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擅自變更勘查區(qū)域、勘查項目的;(4)未按規(guī)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的;(5)勘查施工結束后未及時封填探礦井、探礦孔,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1.一般 違法行為輕微,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主動改正的。 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較重 違法行為較重,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主動改正的。可處以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違法行為嚴重,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萬元罰款。
104 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qū)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處罰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7月29日修訂)第十九條 (一)處罰依據(jù):《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qū)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恢復;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 經責令限期恢復后,主動進行恢復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 經責令限期恢復后,拒不恢復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05 對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huán)境監(jiān)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的處罰 《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條,《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2020年第四十九條 處罰依據(jù)和標準:1、《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huán)境監(jiān)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損壞、損毀非煤礦山地質環(huán)境監(jiān)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06 對未經批準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條 處罰依據(jù)和標準: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fā)掘,限期改正,沒收發(fā)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2、《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條未經批準發(fā)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fā)掘方案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fā)掘,限期改正,沒收發(fā)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罰款。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內違法發(fā)掘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區(qū)域內違法發(fā)掘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fā)掘方案發(fā)掘古生物化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照批準的發(fā)掘方案發(fā)掘古生物化石,情節(jié)嚴重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fā)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fā)掘的決定。
107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第三次修訂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 處罰依據(jù)和標準: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1.一般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但測量標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響的;遷建行為已批準,未支付遷建費用的。 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但測量標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 正常使用造成影響,但未造成損失的;遷建行為未經批準,也未支付遷建費用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3.嚴重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測量標志完全喪失使用效能,無法恢復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正常使用造成影響,也造成損失的;未支付遷建費用,經責令改正后,仍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可以并處1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08 對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 處罰依據(jù)和標準: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1.一般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但測量標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響的;遷建行為已批準,未支付遷建費用的。 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但測量標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 。正常使用造成影響,但未造成損失的;遷建行為未經批準,也未支付遷建費用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3.嚴重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測量標志完全喪失使用效能,無法恢復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正常使用造成影響,也造成損失的;未支付遷建費用,經責令改正后,仍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可以并處1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09 對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二十三條 處罰依據(jù)和標準: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1.一般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但測量標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響的;遷建行為已批準,未支付遷建費用的。 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但測量標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 正常使用造成影響,但未造成損失的;遷建行為未經批準,也未支付遷建費用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3.嚴重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測量標志完全喪失使用效能,無法恢復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正常使用造成影響,也造成損失的;未支付遷建費用,經責令改正后,仍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可以并處1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10 對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jù)和標準: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二)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遷建費用的。1.一般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但測量標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響的;遷建行為已批準,未支付遷建費用的。 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但測量標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 正常使用造成影響,但未造成損失的;遷建行為未經批準,也未支付遷建費用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3.嚴重 損壞測量標志和妨礙測量標志使用,測量標志完全喪失使用效能,無法恢復的;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對測量標志正常使用造成影響,也造成損失的;未支付遷建費用,經責令改正后,仍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可以并處1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11 對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罰 《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jù)和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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